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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不成立和无效条件区别-法律知识|

一、格式条款不成立和无效条件区别

关于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之间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其在法律上的定义来看,不成立的合同通常指的是其形式上无法满足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而无效的合同则主要反映出其本质属性与其所诠释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其次,从形成的法律关系角度对两者进行区分,可以发现不成立的合同并不涉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无效的合同则明确了该类合同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再者,它们的产生原因各有不同,不成立的合同往往源于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够完备或者缺乏有效的协商过程,而无效的合同则可能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因素导致。

最后,二者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也有所差别,当合同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时,并不影响其中有关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继续发挥其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当合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将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格式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怎么处理

在处理涉及到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并存并就同一事项产生两种不同说明的合同纠纷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我们应首先尊重并保障非格式条款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这主要基于非格式条款所代表的协商成果更为逼近当事人真实意愿及双方个别商议的特殊结果。

因此,在遇到此类冲突时,我们应该优先审视非格式条款,将其作为确定最终处理意见的依据。

三、格式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怎么办理

若是在同一份合同中既包括约定俗成的规范性条款(即格式条款),又包含了由双方通过协商商定的个性化条款(即非格式条款),且针对这两大类条款出现互相冲突或不统一的现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考虑并运用由双方共同议定、非格式化的特殊条款便显得至关重要。

其主要目的乃在于尊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真实意志,维护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整个合同内容的公平与合理性,这也是民法中所强调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旦在现实操作过程中遭遇这类问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据上述原则对合同执行模式进行相应调整,若是必要,可寻求法律界专业人士的协助,以保证合同能够合法、有效地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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