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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法律知识|

一、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咱们来聊聊哪些是用了就无法更改的格式条款吧!这种条款,我们也叫它标准化条款,就是当事人双方事先制定好,然后在签署合同时没跟另一方商量的条款。

比如你去买保险、参加竞拍等,都会遇到这种格式合同。

不过,提供这些格式条款的那一方,他们得合理地安排合同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啊,不能因为想要自己多占点儿便宜或者让别人承担更多义务就不理智地上调自己的权益、缩小他人权益范围,或者增加别人的负担喔。

要是有哪个格式条款的制订方这样做了,那这个条款就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究竟有哪些情形

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比如,商家在格式合同中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出现任何问题都不得退换,这就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该条款无效。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例如,在一些房屋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不得对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装修,这排除了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主要权利,此类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认定格式条款无效需综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三、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格式条款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下,将被视为无效:首先是不公正地免除了制定方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大幅度减轻其责任,从而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负担;其次是直接排除了另一方的重要权益;再者是该条款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最后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所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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