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有哪些情形
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无效:
(1)一方当事人故意采用欺骗或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签订了相关合同,并且由此给国家带来了损害;
(2)当事人之间存在故意勾结,将个人或团体利益置于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之上,从而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
(3)某人以合法的外表和形式,掩饰其实际意图,暗自进行非法行为;
(4)某人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5)某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在合同条款的缔结过程中,如果一方采取了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方式,导致最终达成的合同条款严重损害到了国家的整体利益;或者存在着恶意串通行为,直接对国家、集体、乃至第三方的权益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故意利用合法的形式来遮蔽其非法的初衷和动机;甚至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同时,如果合同条款的提供方试图通过该条款来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反而转嫁给对方,或者限制、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益等等情况下,这些条款都将被视为无效。此外,对于那些可能会对人身安全产生潜在危害的条款,无论其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也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条件包括什么
(一)若已被明确纳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提供该等条款的一方刻意免去其应尽之责,加重对方之负担,排除对方所可能享受的主要权益,则该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二)所谓免去其责任,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不合常情、不合法理的方式免除了依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三)加重对方责任则是指格式条款中包含了通常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的额外义务。例如,过于严厉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额设定(如“偷盗即罚十倍”)。
(四)排除对方主要权益则是指通过格式条款直接排除实体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本应享有的核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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