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构成的合同。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关键特征:
其一,预先拟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交易习惯,事先将合同条款确定下来,而非在具体交易时临时协商拟定。
其二,重复使用。该条款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交易,而是为了在多个类似交易中反复使用,以提高交易效率。
其三,未与对方协商。在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这些条款,而不能就条款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修改。
格式条款合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较为常见,如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等。不过,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格式条款有严格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若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二、什么的格式条款无效
在讨论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时,我们得先知道以下几点:首先是行为人和他们想要合作的那个人,如果他们通过假装的想法来达成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话,那么这份条款就是无效的;其次呢,即使有条款看上去像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但它却又违反了这些规定中的强制性标准,这样的条款同样也是无效的,但别忘了,也不是所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都会让这个条款失去效力的;还有那些看上去很不人道或不道德,或者可能会对他人利益造成伤害的条款,这样的条款通常也是被视作无效的;第四点是,当我们知道某些行为是恶意串通的,并且可能会对别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第五点是,如果条款中涉及到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内容,那么这样的条款通常也是无效的;最后一点是,如果条款中存在着因为故意或者严重过失而给他人带来财产损失的情况,那么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另外,还有一些情况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会试图通过不合理的方式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甚至还可能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同时,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试图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三、啥叫做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即是当事人为达成多次使用的目的而提前制定的、在签订合同之时无需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
运用格式条款来起草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遵守公平原则,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关注那些可能会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以及与对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根据对方的需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的解释。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履行上述的提示或解释义务,导致对方无法注意到或理解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那么对方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几种情况下,该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1)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及本法第五百零六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增加了对方的责任、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益;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益。
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依据普遍的理解进行解释。
若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读,则应作出更加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遇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情况,应优先采纳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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