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条件
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有以下几种常见条件:
其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比如在合同中,商家不合理地免除自身对商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却加重消费者的退换货难度等情况。
其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若格式条款使得对方当事人的核心权利被剥夺,该条款会被认定无效。例如合同约定消费者对购买商品无任何异议权等。
其三,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格式条款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相悖,必然无效,如约定违法的免责事由等。
其四,格式条款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主要涉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损害特定主体利益的情形。
其五,格式条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表面合法但实际为非法目的服务,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该格式条款同样无效。
二、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怎么举证
在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方面,需从以下要点着手:
首先,主张方要证明格式条款的存在,提供合同文本等相关证据,明确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范畴,即由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次,关于提示义务的举证。应提供证据显示对方未以合理方式提示,例如,未在合同订立时以显著字体、特殊标识等提请注意该格式条款;或者虽有提示但提示程度未达到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合理标准。比如合同文本中格式条款字体极小且与其他内容无明显区分。
再者,就说明义务举证。要证明对方没有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合理说明,比如未能提供关于条款含义、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解释说明材料,或相关解释说明过于简略、模糊,无法让对方真正理解。
若涉及电子合同,还需证明在电子界面中未采取有效提示和说明措施。通过上述多方面的证据收集与举证,以证明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三、格式条款未尽到告知义务如何举证
在格式条款未尽到告知义务的举证问题上,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对于主张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告知义务的一方,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首先,可以收集相关合同文本,查看格式条款的呈现方式,若字体过小、颜色不明显或处于合同不起眼位置,可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充分引起对方注意的证据。
其次,寻找沟通记录,如双方协商合同过程中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若其中未提及关键格式条款内容,可证明对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再者,若存在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可提供相应证据,以说明按照正常情况,格式条款提供方应进行告知却未履行。
而格式条款提供方若主张已尽告知义务,需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例如在合同签署现场进行专门说明,有录音录像为证;或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提示标识,且有对方确认知晓的签字等。
法院会综合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公平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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