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1.排除或者限制了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之效力;
2.对您已尽到的义务进行了免除、其结果是增加了您承担的责任、并妨碍了您应享有的重要权益,且在订立该条款时未以适当且清晰的方式提醒您注意相关事项;
3.签订了引起您人身伤害之事件的免责协议;
4.签订了因疏忽大意或者严重过失而导致您财产遭受损害的免责协议;
5.签订了违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在涉及到格式条款的交易中,任何一方若无理地对自身的责任进行不当的免除或减轻,对另一方的责任加以过度的强调或增加,以及对对方的主要权益进行不当的限制,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2.在提供格式条款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如果试图通过该方式来排除对方的主要权益,那么这样的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3.当格式条款的存在导致了对方人身伤害的发生,或者是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引发对方财产损失时,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4.在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如果他们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为基础来实施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怎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在以下特定情况下,格式条款将被宣判为无效:首先是具备了本法律法规所覆盖到的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以及本法第五百零六条中所列举的无效情形;其次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行为;最后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通过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益。
同时,根据第五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合同中以下类型的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首先是对对方人身造成伤害的;其次是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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