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传,产品推广,广告招商,广告投放联系站长

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有哪些种类-法律知识|

一、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有哪些种类

有效的格式条款中应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即包含可以证明其法律效力无效的事项:例如,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根据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侵害法律、行政法规范性约束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公益原则不符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恶意串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还应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责任免除/加重,比如说,不恰当地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过度增加了对方的责任负担;限制了对方主要权益的行使范围。

再次,也不宜排除对方关键性权利,比如在合同中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导致了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最后,还要特别注意不得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不当赔付责任;未尽到提示说明责任也是常见错误之一,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履行提示义务,这种情况都将影响合同公平性及权威性。

另外,若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如通过欺骗、恐吓等手段故意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蓄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披着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真正目;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均应设法避免。

以上各种情况的综合考量,旨在保障合同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兼具,充分保护消费者和处于合同弱势地位方人员的合理权益,防止格式条款被滥用于不公平地剥夺或限制合约对方得享有的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不包括什么

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此份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1)包含了在本法中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以及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下构成无效的所有因素;(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充分考虑和顾及实际情况,贸然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反而加剧或增加了对另一方的责任承担,尤其限制了对方在主要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过排除对方应尽的主要权利的方式,试图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根据本法第五百零六条的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1)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行为;(2)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对方财产带来损失的行为。

三、我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吗

格式条款并非必然归类于无效条款之列。

作为一种用来表述一般交易关系的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好,再行向他方出示时并未就该项条款进行相应磋商及讨论的条款类型,格式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相关规制。

若格式条款所包含的内容具备合理性并且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条文,那么此类条款便具有效力。

如若格式条款构成了对提供方责任的不当豁免或者减轻,增加了接收方的责任负担,或者对接收方的主要权利施加了限制却没有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的提示和解释,那么这类格式条款将会被视为无效。

格式条款能否产生效力,关键在于其内容是否公平合理,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以及提供给接收方阅读并理解的时间和机会是否充足恰当等因素。

以上是关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有哪些种类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 版权声明
评论 抢沙发
加载中~
每日一言
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
Not afraid of people blocking, I'm afraid their surre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