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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法律知识|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讨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无效:首先,若一方当事人在订立格式条款时带有欺诈性或压迫性的行为,并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法律效力;其次,若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意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那么这份格式条款也将失去其法律作用;再次,如果通过合法方式去掩盖真正的非法目的,这样的格式条款自然也不能被法律所认可;最后,若是格式条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相关法规定义,此种情况下格式条款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包括哪些方面

格式条款乃为协议中的特定条款,旨在供一方多次使用,无需每次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共同商议拟定。

通常而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否违背了国家法律或地方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则;二是是否排除了或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益,例如,免于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或者过度强化对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排除对方根据法律规定自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等;三是是否使得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出现极大的不均衡状况,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四是在提供格式条款时,未采用适当的方法向相对方提示通知那些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相关条款,因此导致对方没有意识到这些条款的存在。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界定是指什么

对于格式合同中效力待定条款的鉴定,需满足相关条件:即其内容直接影能响到对方生命安全的;或由于行为人故意或重大鲁莽过失引发了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也包括一方利用欺诈手段或威胁恐吓方式订立合同,从而对国家权益构成损害的;或者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受损等情形。所谓格式条款,即是指当事人为实现合同的重复使用而事先制定好的,且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确认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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