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什么该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在法律层面,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平衡双方利益,防止提供方利用优势地位滥用格式条款,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不合理情形下格式条款的无效性。
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是指提供方通过格式条款将本应自己承担的重要责任排除或大幅减轻,使对方权益难以保障。加重对方责任,例如要求对方承担不合理的费用、过高的违约责任等。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如限制对方依法享有的解除权、索赔权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更是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使合同关系失去公平性。这些情形违背了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等民法基本原则,因此该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吗
免责条款不一定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免责条款符合格式条款上述特征,由一方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充分协商,那么它就属于格式条款。比如一些商家在店堂内张贴“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声明,这种预先拟定好且不与消费者协商的免责内容就属于格式条款。
然而,若免责条款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根据具体交易情况专门约定的,就不属于格式条款。比如在一份复杂的商业合作合同中,双方就特定风险责任的免除进行详细谈判后确定的免责条款,因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并非一方预先拟定且未协商的,就不属于格式条款。
判断免责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格式条款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这两个核心特征。
三、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有效吗
格式条款若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其效力需具体分析。
通常情况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未履行此义务,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不过,如果对方在知晓相关情况后,以实际行动接受并履行了包含此类格式条款的合同,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示认可该条款,那么该格式条款可能依然有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考量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对方的认知情况等多种因素来判定格式条款效力。若提供方确实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导致对方在不知情的状态下签订合同,损害对方权益,该格式条款很可能被认定无效,以保障交易公平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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