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关于构成违反民法法律行为之一般无效规定,若格式条款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况,或者满足了《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所阐述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那么该类格式条款将被确认为无效。
关于条款设置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重要权利者:若格式条款无法以合理的逻辑去免除或减轻提供方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对方的责任或限制对方的重要权利,那么此类格式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关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者:若格式条款有效的排除掉了对方关键性的主要权利,这无疑会严重违犯公平正义原则,应立即确认这类格式条款为无效。
关于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者:假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关注那些可能会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或者在对方提出要求时未能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说明,那么对方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应纳入合同的范围。
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中以下列免责条款为例: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情形包括什么
在特定情况下,格式化条款将无法生效,具体表现为: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试图通过该条款来免除自身的责任,或加重对方的责任,甚至是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如果格式条款导致了对方人身伤害的发生,那么该免责条款也将被判定为无效;对于那些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故意或严重疏忽而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同样适用上述原则,即免责条款无效;此外,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都将被视为无效;最后,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那么此类格式条款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三、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会被判定为无效:
一是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例如,格式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该格式条款当属无效。
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比如,在一些消费合同中,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因产品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条款就是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应认定无效。
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若格式条款的设定使得对方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合同主要权利,例如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退换货权利等,这样的格式条款也无效。
此外,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回答,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