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条款
格式化条款并不属于无效的协约内容。格式化条款是指各方在缔结合同时,为实现其重复运用目的而预先拟定且在签订合同时未经对方协商同意的条款。采用格式化条款制定合同的,提供格式化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需要以适当方式提示对方关注那些可能会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对对方具有重大利益影响的条款,根据对方的需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条款是否合法怎么判断
在众多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参照了以下三项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确立格式合同条款的有效性:(1)公序良俗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以及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旨在制止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违反有关权利的初衷或者超越权利界限的不正当行为。为防止这种行为的出现,法律通常会对此种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并限制其实效性,这便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核心内涵。
(2)公序良俗原则,也被称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它是人们在行使民事权利和实施民事行为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对于任何可能违背该原则的合同内容,各国民法都规定它们应视为无效。
(3)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必须始终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体系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调整格式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来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状态,进而实现合同公正性的最大化。在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则中,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均衡发展的,毫无疑问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格式条款是否合法
本文所探讨的格式条款,虽具有有效性之特征,然而依照相关规定,仍存在三种情形使格式条款失去效力。具体如下: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企图通过该方式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或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益,那么此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其次,若格式条款的制定和实施行为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亦或是对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侵害,那么此类格式条款也将被判定为无效;最后,当格式条款的内容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同样会面临失效的命运。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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