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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有哪些种类-法律知识|

一、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有哪些种类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可以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有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采用了欺骗或是胁迫的手段,从而对国家的总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其次,双方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试图逃避法定义务或谋取非法利益,因此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公正权益带来了损害;除此之外,当事人以合法的形式来隐藏其真实的非法意图、目的也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之一;再者,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条款也是无效的;最后,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也将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在如下所述的情况下,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试图通过该条款来逃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或加大了对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和风险,抑或是严重限制或剥夺了对方的核心权利,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对于可能对对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免责格式条款,也将会被判定为无效;如果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故意为之或因为重大疏忽导致对方遭受了财产上的重大损失,这种情况下的免责格式条款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此外,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都将被视为无效;最后,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的行为,且该行为损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三、格式条款的举证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相关依据如下:首先,对于主张存在有效或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来说,他们需要承担起证明该合同的订立以及生效这两个事实的举证责任;其次,对于主张合同关系已经发生了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撤销等情况的一方当事人而言,他们则需承担起证明引发这些变动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再者,如果双方就代理权问题产生争议,那么应当由主张拥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最后,当双方就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产生争议时,应由负有实际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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